南京教育培训机构设计(新版非常全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南京教育培训机构设计(新版非常全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2019年新版非常全面的托儿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知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托幼机构和托儿所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接受。托儿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国家也在这方面做出了监管要求。我们不知道存在什么样的托儿管理标准,所以应该仔细看看!
注册:
1. 托幼机构的主办单位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设立非营利性托儿机构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设立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注明其经营范围内的托儿服务项目;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托儿机构,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注明其经营范围内的托儿业务。
3.幼儿园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幼儿园机构健康评估报告》、《建筑消防安全资质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证书、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填写备案函和承诺函。
4.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备案的托儿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儿机构基本情况通知书。
5. 托儿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 托儿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排受托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收集管理:
1. 第十二条托儿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 婴幼儿在进入托儿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疫苗接种,并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儿机构;离校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3.托儿所接收的婴幼儿人数不得超过登记的人数。建立受护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更新信息,定期报送备案机构。婴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披露。
4. 托儿机构应当建立联系家长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受家长的拜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儿机构托儿的内容和方法。托儿机构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对托儿机构有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5. 托儿所机构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向社区宣传科学的托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育。
6. 托儿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托儿、营养、保健、安全等信息,接受监督。
人员管理:
1.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或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
2.托儿所应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和在线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
3.托儿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对虐待儿童和其他行为将零容忍。一旦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追究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4、托儿所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
1.苗圃机构应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苗圃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2.托儿所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和必要时随时向卫生等部门报告工作。
3、建立健全托儿所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儿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5.依法建立托儿所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和伤害婴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托儿所服务。
以上是托儿机构管理规范,将于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南京教育培训机构设计(新版非常全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https://www.njboyanzs.com 装修咨询:17768127822(微信同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托幼机构和托儿所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接受。托儿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国家也在这方面做出了监管要求。我们不知道存在什么样的托儿管理标准,所以应该仔细看看!
注册:
1. 托幼机构的主办单位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设立非营利性托儿机构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设立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注明其经营范围内的托儿服务项目;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托儿机构,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注明其经营范围内的托儿业务。
3.幼儿园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幼儿园机构健康评估报告》、《建筑消防安全资质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证书、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填写备案函和承诺函。
4.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备案的托儿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儿机构基本情况通知书。
5. 托儿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 托儿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排受托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收集管理:
1. 第十二条托儿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 婴幼儿在进入托儿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疫苗接种,并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儿机构;离校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3.托儿所接收的婴幼儿人数不得超过登记的人数。建立受护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更新信息,定期报送备案机构。婴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披露。
4. 托儿机构应当建立联系家长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受家长的拜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儿机构托儿的内容和方法。托儿机构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对托儿机构有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5. 托儿所机构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向社区宣传科学的托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育。
6. 托儿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托儿、营养、保健、安全等信息,接受监督。
人员管理:
1.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或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
2.托儿所应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和在线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
3.托儿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对虐待儿童和其他行为将零容忍。一旦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追究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4、托儿所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
1.苗圃机构应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苗圃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2.托儿所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和必要时随时向卫生等部门报告工作。
3、建立健全托儿所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儿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5.依法建立托儿所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和伤害婴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托儿所服务。
以上是托儿机构管理规范,将于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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